【栗香貓(一定上榜!)】評論
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其執行標的僅以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所以表示義務未消失(A選項)。罰鍰有專屬性,所以與小王的財產無關,免負擔義務(BC選項)。只有繼承時,必須先被強制執行後,繼承所剩之部分。
【Mou Zzi】評論
謝謝4樓! 很詳細而且每個選項都有解釋到^^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多謝解釋!!非常詳細^^
【Wu Pei】評論
本題應延伸閱讀105年四月決議,在判決確定前的遺產不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