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me】評論
大法官解釋 NO.520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一. 預算案:經立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NO.391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註: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預算案實質上是行政行為,基於民主憲政的原理,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的形式,故稱之以別於通常意義的法律。 二. 主管機關得否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的執行?視情況:(一) 不許停止: 維持機關運作 及 執行法定職務的經費,停止影響機關存續(二) 依合義務裁量,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非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要件 三. 施政...
【久釀】評論
#520「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1.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2. 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3.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1) 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2)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