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簽發乙為付款人,丙為受款人之匯票,若乙於承兌時,同時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與付款處所。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指定擔當付款人,無效
(B)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效力未定,應經發票人同意,始生效力
(C)乙指定預備付款人,無效
(D)乙指定付款處所,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02128
統計:A(11),B(38),C(19),D(7),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我不能理解,可能要麻煩票據法高手了。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49「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之計載非票據法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該記載不生效力。
【用戶】Fang Ti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26和35條,只有發票人和背書人可以指定預備付款人,因此乙指定預備付款人依12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