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簽發付款人為乙銀行,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未載受款人支票一紙予丙,並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丙將該支票交付予丁,丁於發票日向乙請求付款遭拒,丁欲向甲行使票據權利,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拒絕付款,因該支票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B)甲得拒絕付款,因丙並未背書,致丁未取得票據權利
(C)丁得行使其票據權利
(D)「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但不生民法上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14286
統計:A(30),B(6),C(15),D(8),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30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30條2項「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本題係「未載受款人」之無記名票據,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條,因非票據法所規定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故甲對執票人丁仍負票據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