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7 承上題,若甲公司由 A、B、C 三人擔任董事,並由 A 擔任董事長,對於甲公司業務及通常事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B)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經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C)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應由董事長 A 負責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出異議
(D)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A、B、C 各得單獨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出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4262
統計:A(21),B(21),C(3),D(8),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A→第108條(執行業務之機關)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久釀】評論

公司法108條4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 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