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評論
(A)屬於法規命令(B)由內政部定之
【嵐曦】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A)第1條: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性質應為法規命令(B)第1條: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C) 第18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D) 第12條之1:經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入出國者,得免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出國查驗章戳。
【Hong Huang】評論
106.10.23修法(C) 第20條(D)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