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依司法院解釋,商業廣告本質上屬於下列何種權利?(A)言論自由 (B)著作自由 (C)通訊自由 (D)生存自由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世說新語‧德行》:「庾公乘馬有的盧,或語令賣去。庾云:『賣之必有買者,即當害其主,寧可不安己而移於他人哉?昔孫叔敖殺兩頭蛇以為後人,古之美談。效之,不亦達乎?』」下列選項何者最適宜形容庾公的為人?(

【評論內容】翻譯如下: 庾亮有一匹凶悍難馴的馬,說:「這匹馬太野了,把牠賣了吧!賣掉牠一定會有買的人,這又害了別人,怎可以把有害自己.....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某甲因有要事由臺北搭高鐵前往高雄,而將其機車停於臺北車站紅線上,停留期間甚長,依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試問下列處置何種適當?(A)警察機關僅得採取拖吊,並收取移置費(B)警察機關僅得連續處罰(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4 號:......(前略)...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略)...執法機關固得於舉發其違規後,移置該違規車輛,惟顧及客觀條件之限制,同條項後段亦規定警察機關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然由上開條文規定「『.....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依司法院解釋,商業廣告本質上屬於下列何種權利?(A)言論自由 (B)著作自由 (C)通訊自由 (D)生存自由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某甲因有要事由臺北搭高鐵前往高雄,而將其機車停於臺北車站紅線上,停留期間甚長,依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試問下列處置何種適當?(A)警察機關僅得採取拖吊,並收取移置費(B)警察機關僅得連續處罰(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4 號:......(前略)...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略)...執法機關固得於舉發其違規後,移置該違規車輛,惟顧及客觀條件之限制,同條項後段亦規定警察機關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然由上開條文規定「『.....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基本權不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之列?(A)財產權(B)婚姻與家庭(C)宗教自由(D)學術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也是算是國家制定憲法保護人民的宗教自由吧??!! 還是憲法只是做抽象性的規定,沒有像其他基本權利作更詳細具體的規範??  例如:民法保護財產權的規定之類的,到底該怎麼分辨??

【評論主題】【題組】 ⑸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評論內容】9F似乎是最佳解吧!!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基本權不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之列?(A)財產權(B)婚姻與家庭(C)宗教自由(D)學術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也是算是國家制定憲法保護人民的宗教自由吧??!! 還是憲法只是做抽象性的規定,沒有像其他基本權利作更詳細具體的規範??  例如:民法保護財產權的規定之類的,到底該怎麼分辨??

【評論主題】【題組】 ⑸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評論內容】9F似乎是最佳解吧!!

【評論主題】7 依據行政罰法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有下列何種義務?(A)損害賠償 (B)防止其發生 (C)回復原狀 (D)擔保或連帶責任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第10條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評論主題】14 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何種文件留存?(A)職權調查之文件 (B)相關機關通報之文件(C)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 (D)經外交部驗證之文件

【評論內容】戶籍法規施行細則第14條第4項: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評論主題】2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下列何者非屬其範圍?(A)商務研習 (B)履約活動 (C)投資經營管理 (D)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探親。(二)團聚。(三)奔喪。(四)探視。二、專業交流:(一)宗教教義研修。(二)教育講學。(三)投資經營管理。(四)科技研究。(五)藝文傳習。(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七)駐點服務。(八)研修生。(九)短期專業交流。三、商務活動交流:(一)演講。(二)商務研習。(三)履約活動。(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四、醫療服務交流:(一)就醫。(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評論主題】16 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下列何種身分者非適用之對象?(A)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 (B)無國籍人民(C)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我國護照入國者 (D)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3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籍人民,準用之。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書面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其以自動機器作成者,得不記載事實及理由,而僅記載主旨及法令依據(B)除一般處分外,其已知有利害關係人者,該處分除應送達相對人外,並應一併對該已知之利害

【評論內容】

得不記明理由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 §97

行政程序法 §103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基本權不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之列?(A)財產權(B)婚姻與家庭(C)宗教自由(D)學術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也是算是國家制定憲法保護人民的宗教自由吧??!! 還是憲法只是做抽象性的規定,沒有像其他基本權利作更詳細具體的規範??  例如:民法保護財產權的規定之類的,到底該怎麼分辨??

【評論主題】【題組】 ⑸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評論內容】9F似乎是最佳解吧!!

【評論主題】【題組】 ⑸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評論內容】9F似乎是最佳解吧!!

【評論主題】【題組】 ⑸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評論內容】9F似乎是最佳解吧!!

【評論主題】14.依司法院解釋,商業廣告本質上屬於下列何種權利?(A)言論自由 (B)著作自由 (C)通訊自由 (D)生存自由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評論主題】《世說新語‧德行》:「庾公乘馬有的盧,或語令賣去。庾云:『賣之必有買者,即當害其主,寧可不安己而移於他人哉?昔孫叔敖殺兩頭蛇以為後人,古之美談。效之,不亦達乎?』」下列選項何者最適宜形容庾公的為人?(

【評論內容】翻譯如下: 庾亮有一匹凶悍難馴的馬,說:「這匹馬太野了,把牠賣了吧!賣掉牠一定會有買的人,這又害了別人,怎可以把有害自己的東西轉移給別人呢?從前孫叔敖殺了兩頭蛇,就是為了不讓後來的路人看見,成為古人樂於傳頌的佳話。我效法他的做法不是很好嗎?」

【評論主題】某甲因有要事由臺北搭高鐵前往高雄,而將其機車停於臺北車站紅線上,停留期間甚長,依司法院釋字第 604 號解釋,試問下列處置何種適當?(A)警察機關僅得採取拖吊,並收取移置費(B)警察機關僅得連續處罰(

【評論內容】釋字第 604 號:......(前略)...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基本權不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之列?(A)財產權(B)婚姻與家庭(C)宗教自由(D)學術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也是算是國家制定憲法保護人民的宗教自由吧??!! 還是憲法只是做抽象性的規定,沒有像其他基本權利作更詳細具體的規範??  例如:民法保護財產權的規定之類的,到底該怎麼分辨??

【評論主題】臺灣地區人民,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者,自何時起,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A)自事實發生日 (B) 1 個月 (C)2 個月 (D)3 個月

【評論內容】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三、臺灣地區人民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發

【評論主題】【題組】 ⑶推動化學物質安全替代制度的效益有那些?(10 分)

【評論內容】3樓說的沒錯喔! 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以提出再審議,不然按照通常程序,不服復審決定應該是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是再審議或行政訴訟任你選。

【評論主題】【題組】(e) ,則 x= (9)

【評論內容】政府應該減少對市場的干預(解除管制)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最後一段我不是很明白耶!! '國家以私法手段達成公行政任務,固然有其優點及存在價值,但國家本身與一般人民間本不具備實質對等地位.......'我的疑惑是國家私經濟行政不是和人民處於在對等和平等的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