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評論
曠職30日被停聘解聘不續聘~學校單方之行政處分
【Carol】評論
9F似乎是最佳解吧!!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立學校教師遭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救濟)公立學校教師得對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乃教師法第 33 條所為之特別規定。至當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被告機關之記載與訴訟類型,應與法定生效要件成就後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相同,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俾於教師法在一般救濟程序外另定特別救濟途徑,且明定當事人有救濟途徑自由選擇權之現制下,使個案救濟程序不致愈趨複雜,以符有效法律保護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