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YaNg】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llen Chen】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