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絕對要上榜-小珮妮】評論
懲戒期間,第20條(105年修)。休職10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5年。未規定的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等同未設期限。
【cindychiang77】評論
第 20 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n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劉小玲】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