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若乙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轉讓給己。該分管約定,對己是否有效?(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417
統計:A(37),B(32),C(753),D(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議 34、再審議、懲戒--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用户評論

【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第 34 條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再審】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

【用戶】劉小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65條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一項第一款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