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A)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B)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C)開發差勤管理資訊

【評論內容】

(A)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B)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C)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D)都寫是統包了怎麼會是第22條呢?

選項的法源依據就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二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5. 以下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點心採購(B)公立小學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制服採購(C)公立國中由教務處代辦教科書及評量採購(D)公立大學由學務處代辦學生平安保險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又,消費合作社屬社團法人,固不適用本法。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83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評論主題】2 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B)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C)試

【評論內容】

(A)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B)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C)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1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A)第六職等(B)第七職等(C)第八職等(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所規範之公務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A)公務員服務法(B)刑法(C)公務員懲戒法(D)公務人員任用法

【評論內容】

最廣義:

國賠法第0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廣義:(去掉採購法聘任之評選委員及監所代檢場)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狹義:(去掉老師、武職、聘任、公營、校職員、警察、義務役)

公務員懲戒法

最狹義:(去掉民選及政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A)休職(B)減俸(C)記過(D)撤職

【評論內容】

口訣: 政務官不適用修降劑(休職、降級、記過)

【評論主題】18 某甲在收受考績通知書後,知悉其年度考績評為乙等,極為不服;請問甲君如擬救濟,得依據下列那一項法律提起救濟?(A)訴願法(B)公務員懲戒法(C)行政訴訟法(D)公務人員保障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評論主題】25 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A)第一職等(B)第二職等(C)第三職等(D)第四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第1款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A)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B)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C)開發差勤管理資訊

【評論內容】

(A)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B)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C)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D)都寫是統包了怎麼會是第22條呢?

選項的法源依據就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二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5. 以下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點心採購(B)公立小學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制服採購(C)公立國中由教務處代辦教科書及評量採購(D)公立大學由學務處代辦學生平安保險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又,消費合作社屬社團法人,固不適用本法。

【評論主題】5. 以下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點心採購(B)公立小學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制服採購(C)公立國中由教務處代辦教科書及評量採購(D)公立大學由學務處代辦學生平安保險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又,消費合作社屬社團法人,固不適用本法。

【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A)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B)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C)開發差勤管理資訊

【評論內容】

(A)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B)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C)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D)都寫是統包了怎麼會是第22條呢?

選項的法源依據就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二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所規範之公務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A)公務員服務法(B)刑法(C)公務員懲戒法(D)公務人員任用法

【評論內容】

最廣義:

國賠法第0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廣義:(去掉採購法聘任之評選委員及監所代檢場)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狹義:(去掉老師、武職、聘任、公營、校職員、警察、義務役)

公務員懲戒法

最狹義:(去掉民選及政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評論主題】2 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B)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C)試

【評論內容】

(A)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B)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C)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5. 以下何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公立托兒所向幼童家長收取費用代辦點心採購(B)公立小學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制服採購(C)公立國中由教務處代辦教科書及評量採購(D)公立大學由學務處代辦學生平安保險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又,消費合作社屬社團法人,固不適用本法。

【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採購標的,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議價辦理?(A)聘請律師擔任機關法律顧問 (B)為興建辦公廳舍委託廠商設計監造(C)開發差勤管理資訊

【評論內容】

(A)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B)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C)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D)都寫是統包了怎麼會是第22條呢?

選項的法源依據就是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二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5 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A)第一職等(B)第二職等(C)第三職等(D)第四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第1款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A)休職(B)減俸(C)記過(D)撤職

【評論內容】

口訣: 政務官不適用修降劑(休職、降級、記過)

【評論主題】18 某甲在收受考績通知書後,知悉其年度考績評為乙等,極為不服;請問甲君如擬救濟,得依據下列那一項法律提起救濟?(A)訴願法(B)公務員懲戒法(C)行政訴訟法(D)公務人員保障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所規範之公務員為最狹義之公務員?(A)公務員服務法(B)刑法(C)公務員懲戒法(D)公務人員任用法

【評論內容】

最廣義:

國賠法第0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廣義:(去掉採購法聘任之評選委員及監所代檢場)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狹義:(去掉老師、武職、聘任、公營、校職員、警察、義務役)

公務員懲戒法

最狹義:(去掉民選及政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評論主題】2 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B)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C)試

【評論內容】

(A)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B)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C)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D)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1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幾職等任用資格?(A)第六職等(B)第七職等(C)第八職等(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27.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下列說明何者有誤?(A)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B) 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製造技術規範由營運機構訂定之(C) 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D)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

(A)第26條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第24-2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第27條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

(D)第29條第2項前段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評論主題】9. 教室裡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在看書、整理書桌、聽音樂和打掃。甲不在看書也不在打掃;乙不在聽音樂也不在看書;丙不在打 掃也不在看書;丁不在打掃也不在聽音樂;而且如果甲不在聽音 樂,那麼丁就不在看

【評論內容】

1.將如果甲不在聽音樂,那麼丁就不在看書反義解釋=甲-聽音樂,丁-看書

2.動作剩下整理書&打掃,所以依題目丙不打掃不看書,得到答案丙在整理書桌。乙則在打掃。

3.不放心答案套回原題:甲不在看書也不在打掃;乙不在聽音樂也不在看書;丙不在打掃也不在看書;丁不在打掃也不在聽音樂

104年控制員題目也依此類推

1.如果甲不在化妝,那麼丁就不在修指甲,甲=化妝 丁=修指甲

2.動作剩下讀書&整理頭髮,所以依題目丙不在讀書也不在修指甲,得到答案丙在整理頭髮,乙在讀書。

3.不放心答案套回原題:甲不在修指也不在讀書;乙不在化妝也不在修指甲;丙不在讀書也不在修指甲;丁不在讀書也不在化妝。

【評論主題】12. 組長想買 10 杯咖啡請加班的同事喝,甲店買三杯加送一杯,乙店全面 8 折。同價的咖啡怎麼買最便宜?(A)都在甲店買(B)都在乙店買(C)甲店買 3 杯,乙店買 6 杯(D)甲店買 6 杯,乙

【評論內容】

(A)買3送1全買=送2杯 (B)打八折全買=送2杯

(C)甲買3=送1杯,乙買6=6-4.8=送1.2杯共送2.2杯(D)甲買6=送2杯乙買2=2-1.6=0.4共送2.4杯

不放心套個甲、乙=10 (A)$80(B)$80(C)$78(D)$76

【評論主題】2. 大門口的盆栽不見了。警衛室說:「是事務組搬走的」,事務組說:「是公關課搬走的」,公關課說:「我不知道是誰搬走的」。他們三個單位中有一個說了謊,請問盆栽是誰搬走的?(A) 警衛室 (B)事務組 (

【評論內容】

說:「是『我不知道是誰搬走的』那一課搬走的」就是兇手。在推回去公關課確實不知,而警位說就是事務組,事務組說謊說是公關。驗證出確實只有事務組說謊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3 分,共 30 分)【題組】⑴ leptin

【評論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第一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 第三項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94年2月5日修102/5/8刪)

現在考是(C)(D)皆可唷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3 分,共 30 分)【題組】⑴ leptin

【評論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第一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 第三項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94年2月5日修102/5/8刪)

現在考是(C)(D)皆可唷

【評論主題】4. 阿貝爾先生來臺北出差工作,每天從飯店搭公車到捷運如意站,票價 15 元,再從如意站搭捷運到樂業站,票價 30 元,然後走到上班地點,會議結束後以來時相同的交通方式返回飯店。使用儲值電子票卡來扣款

【評論內容】

回無匿稱 答案就是(B)喔! 這裡題目沒有提及一小時轉乘的問題所以回程時的公車就只有扣八元 一天只有64元 

再來就是因為總額要1408已經超過1400所以才要儲值1500

如果是1562的話,至少要儲值1600

【評論主題】12. 趙、錢、孫、李四人相約到公園休憩,他們分別在讀書、打太極拳、拍照和跳舞。已知趙不在讀書也不在跳舞;錢不在拍照也不在讀書;孫不在跳舞也不在讀書;李不在跳舞也不在拍照;而且如果趙不在拍照,那麼李就

【評論內容】

首先把最後一句的如果跟不去掉就得到:趙再拍照,李再讀書。

接著再去掉與拍照讀書相同的那位,就得到孫不跳舞(題目)不拍照(第一步)不讀書(題目&第一步)-再打太極

【評論主題】11. 東村的人都說真話而西村的人都說謊話。陳經理在路上遇到吳先生和王小姐,吳先生說:「我們兩人中恰有一人來自西村」。請問下列何者一定正確?(A)吳先生是東村人 (B)吳先生是西村人(C)王小姐是東村

【評論內容】

吳是西村人說假話則1.兩人都來自西村2.兩人都來自東村(東村只說真所以排除)吳&王都是西村

吳是東村人說真話則1.一人東一人西-吳是東村人王是西村人

所以得出結論是不管怎樣王絕對是西村人

真要說(A)的陷阱的話應該是吳先生"有可能"是東村人,因為吳先生也有可能是西村人說假話

【評論主題】6. 根據「甲都是乙」、「乙會飛」、「會飛的都會跳」、「會爬的都會飛」,以下何者錯誤?(A)甲會跳 (B)會飛的都是乙(C)會爬的都會跳 (D)鴕鳥不會飛,所以他不是甲。

【評論內容】

(A)甲(都是乙 乙會飛 會飛的都)會跳 

(B)無從證明都是乙會飛,有可能會飛的都是甲不一定是乙

(C)會爬的(都會飛  會飛的)都會跳

(D)甲都是乙 乙會飛 鴕鳥不會飛所以不是乙得出不是甲

【評論主題】4. 阿貝爾先生來臺北出差工作,每天從飯店搭公車到捷運如意站,票價 15 元,再從如意站搭捷運到樂業站,票價 30 元,然後走到上班地點,會議結束後以來時相同的交通方式返回飯店。使用儲值電子票卡來扣款

【評論內容】

情況一(公車只扣8元包含搭捷運前及後)

去:15+24(捷運打八折)-15+8(公車只扣款八元)=32

回:24+8(公車只扣款8元)=32

64x22=1408

情況二(第一天沒儲值票卡)

去&回:15+24+24+8=71

71x21=1491

【評論主題】3. 地圖軟體會依據地區、時段的行車平均時速計算兩地間的行車時間,供使用者規劃行程。如果上午 10 點的行車平均時速是每小時50 公里,查詢從平安大樓到幸福公園需時 28 分鐘,當下班時間行車平均時速

【評論內容】

50km/時;平安到幸福約28分取30分約25km(正確數據為28/6x5=23.3km)

35km/時-3.5km/6分;25/3.5=7 7*6=42約40分(正確數據為23.3/3.5x6=39.9)

【評論主題】2. 捷運城東環狀線設有 18 個站,分成左行和右行兩個相反方向循環運行。王先生要從安居站到樂業站,如果搭左行線,上車後要在第 6站下車,如果搭右行線要在第幾站下車?(A)6 (B)11 (C)12

【評論內容】

往左:安居第一站 樂業第六站 6(樂業)-1(安居)-1=4中間共4站

往右:安居第19站(因為共18站) 樂業第x站 19(安居)-x-1=6 x=12

還有一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從7數到18

【評論主題】25. 松山線完工通車之前,應報請何單位辦理履勘?(A)行政院 (B)交通部 (C)臺北市政府 (D)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共同。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15條第2項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

大眾捷運法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評論主題】24. 民間公司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時,該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並不得低於:(A)新台幣十億元 (B)新台幣十五億元 (C)新台幣二十億元(D)新台幣三十億元。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13條第4項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建設者,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其公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並應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評論主題】20. 依照「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台北捷運公司哪些職位具公務員身份?(A)董事長 (B)總經理 (C)副總經理 (D)一般董事。

【評論內容】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題目應該改成哪些職位必定具有公務員身分?

因為法條得表示可以,那意思是可以具有也可以不具有,那這樣(B)(D)也可以算進去了

【評論主題】18. 規劃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的大眾捷運系統時,下列何者應特別考慮?(A)生態環境 (B)社會經濟活動 (C)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D)非專用路段所經道路之交通衝擊。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11條第3款、第5款、第6款、第8款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三、生態環境。五、社會及經濟活動。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評論主題】27.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下列說明何者有誤?(A)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B) 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製造技術規範由營運機構訂定之(C) 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D)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

(A)第26條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第24-2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第27條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

(D)第29條第2項前段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評論主題】12. 組長想買 10 杯咖啡請加班的同事喝,甲店買三杯加送一杯,乙店全面 8 折。同價的咖啡怎麼買最便宜?(A)都在甲店買(B)都在乙店買(C)甲店買 3 杯,乙店買 6 杯(D)甲店買 6 杯,乙

【評論內容】

(A)買3送1全買=送2杯 (B)打八折全買=送2杯

(C)甲買3=送1杯,乙買6=6-4.8=送1.2杯共送2.2杯(D)甲買6=送2杯乙買2=2-1.6=0.4共送2.4杯

不放心套個甲、乙=10 (A)$80(B)$80(C)$78(D)$76

【評論主題】2. 大門口的盆栽不見了。警衛室說:「是事務組搬走的」,事務組說:「是公關課搬走的」,公關課說:「我不知道是誰搬走的」。他們三個單位中有一個說了謊,請問盆栽是誰搬走的?(A) 警衛室 (B)事務組 (

【評論內容】

說:「是『我不知道是誰搬走的』那一課搬走的」就是兇手。在推回去公關課確實不知,而警位說就是事務組,事務組說謊說是公關。驗證出確實只有事務組說謊

【評論主題】9. 教室裡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在看書、整理書桌、聽音樂和打掃。甲不在看書也不在打掃;乙不在聽音樂也不在看書;丙不在打 掃也不在看書;丁不在打掃也不在聽音樂;而且如果甲不在聽音 樂,那麼丁就不在看

【評論內容】

1.將如果甲不在聽音樂,那麼丁就不在看書反義解釋=甲-聽音樂,丁-看書

2.動作剩下整理書&打掃,所以依題目丙不打掃不看書,得到答案丙在整理書桌。乙則在打掃。

3.不放心答案套回原題:甲不在看書也不在打掃;乙不在聽音樂也不在看書;丙不在打掃也不在看書;丁不在打掃也不在聽音樂

104年控制員題目也依此類推

1.如果甲不在化妝,那麼丁就不在修指甲,甲=化妝 丁=修指甲

2.動作剩下讀書&整理頭髮,所以依題目丙不在讀書也不在修指甲,得到答案丙在整理頭髮,乙在讀書。

3.不放心答案套回原題:甲不在修指也不在讀書;乙不在化妝也不在修指甲;丙不在讀書也不在修指甲;丁不在讀書也不在化妝。

【評論主題】34.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應由下列何者辦理?(A)中央主管機關(B)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C)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D)負責管轄之地方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24-2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評論主題】32. 大眾捷運系統之旅客無票乘車且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須補繳票價並支付違約金;試問前項補繳票價與違約金如何計算?(A)票價以單程最高票價計算,違約金為其五十倍(B)票價以單程平均票價計算,違約金為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49條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評論主題】23.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實施辦法由下列哪一機關訂定?(A)地方主管機關 (B)營運機構 (C)捷運公司 (D)中央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34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9. 下列有關乘客在捷運系統內的行為敘述何者正確?(A)得於車廂內喝飲料 (B)無票乘車應補繳票價,並支付票價 50 倍違約金 (C)得在站區內散發宣傳品 (D)絕對禁止攜帶動物進入車輛內。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七、八、九款

(C)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D)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A)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

大眾捷運法第49條

(B)旅客無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為專業地方法院?(A)智慧財產法院 (B)臺灣高雄少年法院(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評論內容】

智慧財產法院以"全國"為設立區域事件,層級屬高等法院,非本法第八條所指的專業法院。

【評論主題】21. 下圖車站為何種月台配置型式? (A)港灣式月台 (B)島式月台 (C)西班牙式月台 (D)分離式月台。

【評論內容】

真的很鳥,解答的圖都比他還專業!

【評論主題】32. 臺北捷運公司之監理機關為(A)臺北市都發局 (B) 臺北市交通局 (C) 臺北市工務局 (D) 臺北市財政局。

【評論內容】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款

三、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駕駛人訓練、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藍色公路營運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

【評論主題】31. 捷運系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A)經濟部 (B)財政部 (C)內政部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大眾捷運法第4條第一項前段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3 分,共 30 分)【題組】⑴ leptin

【評論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第一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 第三項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94年2月5日修102/5/8刪)

現在考是(C)(D)皆可唷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3 分,共 30 分)【題組】⑴ leptin

【評論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第一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 第三項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94年2月5日修102/5/8刪)

現在考是(C)(D)皆可唷

【評論主題】一、解釋名詞:(每小題 3 分,共 30 分)【題組】⑴ leptin

【評論內容】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第一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09條 第三項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94年2月5日修102/5/8刪)

現在考是(C)(D)皆可唷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C)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D)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

【評論內容】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此題已刪除解答(C)

【評論主題】15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1年內記過多少次者,應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改敘?(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B)免議(C)不受理(D)免訴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B)免議(C)不受理(D)免訴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評論主題】一、作文:(60分)公務與人情作為公務員,難免也有個人的人情網絡,但是公領域與私領域之間必須明確劃分,不可使公務和私誼人情牽扯不清,這是身為公務員的基本認識。試以「公務與人情」為題,作一篇文章。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評論主題】【題組】 ⑵ Scientists tell us that the world of nature is so small and interdependent that abutterfly fl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7條(立法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收受罰款處分之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

【評論主題】一、何謂「指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其理論基礎為何?在政府支出不斷擴張的今天,指定用途稅有何特殊意義?(25 分)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評論主題】二、公文:(20分)選風不靖,實是民主政治之恥。年底選務單位即將辦理多項選舉,試擬法務部致所屬檢察、調查機關函,責令提具有效辦法,以檢肅諸般選舉歪風,端正選舉風氣。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評論主題】一、作文:(60 分)美國壓力管理專家漢斯塞爾說:「完全沒有壓力,就會死亡。」林肯中心爵士藝術總監馬沙利斯也認為,「如果沒有壓力,你就不會認真對待你的工作。」試以「責任感與壓力承擔」為題,作文一篇,加

【評論內容】(A)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B)公務員服務法第20條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C)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D)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⑵忠孝公司 102 年 12 月 31 日機器設備資產減損的分錄。(5 分)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A)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B)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D)退職後亦同。

(C)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n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n談話。

【評論主題】四、GMDSS 設備用以傳送 MSI 的設備有那些?(10 分)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評論主題】【題組】 ⑶若乙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轉讓給己。該分管約定,對己是否有效?(15 分)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65條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一項第一款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評論主題】三、從高雄出發航行到美國舊金山的萬噸級商船,船上 GMDSS 裝備至少有那些?各需要多少套?(20 分)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評論主題】三、甲、乙、丙、丁等四人各出資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買下總價二千萬元之四樓洋房,每人之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丁並約定:「甲使用一樓,乙使用二樓,丙使用三樓,丁使用四樓,各自管理。」請附理由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評論主題】一、甲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出賣 A 地給乙,並約定於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同時交付,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迄今未交付。試問:【題組】⑴何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試分析說明之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16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其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題組】 ⑶氧需要量(oxygen demand)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96年第35題)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五、解釋說明以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空間相容性(spatial compatibility)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第2項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二、立姿工作面高度設計不良,其對勞工肌肉骨骼傷害之影響為何?(10 分)就精密作業及粗重工作而言,其作業面設計高度原則為何?(10 分)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