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玲】評論
最廣義:國賠法第0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廣義:(去掉採購法聘任之評選委員及監所代檢場)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狹義:(去掉老師、武職、聘任、公營、校職員、警察、義務役)公務員懲戒法最狹義:(去掉民選及政務)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kensweep30】評論
最狹義之公務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