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用戶】登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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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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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