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懲戒處分之議決
(C)不受理之議決
(D)免議之議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6358
統計:A(3),B(9),C(279),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