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某甲接奉任狀,按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惟其負責之國際觀光行銷研討會尚在籌辦階段,需其繼續執行,甲君若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報到,請問依規定,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
(A)10天
(B)20天
(C)一個月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4096
統計:A(17),B(8),C(514),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用戶】NickXD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用戶】NickXD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