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4641
統計:A(70),B(562),C(49),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Ellen Chen 出自 哪一法律條文?
【用戶】周化金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1
【用戶】周化金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1
【用戶】JustIce-0.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107年5月22日全文修正目前已查無此條立法院異動條文
【用戶】周化金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1
【用戶】Justice RB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107年5月22日全文修正目前已查無此條立法院異動條文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