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XD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2 某甲接奉任狀,按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惟其負責之國際觀光行銷研討會尚在籌辦階段,需其繼續執行,甲君若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報到,請問依規定,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A)10天(B)20天(C)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22 有關公務員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那一項錯誤?(A)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B)此項處分政務官不適用(C)休職期滿,許其復職(D)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

【評論內容】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A)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C)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B)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C)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D)機關長官

【評論內容】

(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D)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得不同時離職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A)。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B)。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D)。

(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考試院)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評論主題】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A)行為後之態度 (B)行為人之社交狀況(C)行為人之智商 (D)行為人之學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評論主題】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B)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C)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評論主題】22 有關公務員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那一項錯誤?(A)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B)此項處分政務官不適用(C)休職期滿,許其復職(D)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

【評論內容】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A)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C)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2 某甲接奉任狀,按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惟其負責之國際觀光行銷研討會尚在籌辦階段,需其繼續執行,甲君若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報到,請問依規定,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A)10天(B)20天(C)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D)機關長官

【評論內容】

(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D)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得不同時離職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A)。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B)。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D)。

(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考試院)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評論主題】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A)行為後之態度 (B)行為人之社交狀況(C)行為人之智商 (D)行為人之學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