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有關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所須具備之各項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普通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 (B)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評論內容】(C)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評論主題】32 某甲接奉任狀,按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惟其負責之國際觀光行銷研討會尚在籌辦階段,需其繼續執行,甲君若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報到,請問依規定,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A)10天(B)20天(C)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22 有關公務員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那一項錯誤?(A)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B)此項處分政務官不適用(C)休職期滿,許其復職(D)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
【評論內容】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A)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C)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B)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C)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D)機關長官
【評論內容】
(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D)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得不同時離職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A)。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B)。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D)。
(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考試院)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評論主題】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A)行為後之態度 (B)行為人之社交狀況(C)行為人之智商 (D)行為人之學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評論主題】6 有關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所須具備之各項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普通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 (B)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評論內容】(C)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評論主題】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B)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C)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88 條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評論主題】22 有關公務員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那一項錯誤?(A)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B)此項處分政務官不適用(C)休職期滿,許其復職(D)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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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A)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C)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2 某甲接奉任狀,按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就職;惟其負責之國際觀光行銷研討會尚在籌辦階段,需其繼續執行,甲君若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得延長報到,請問依規定,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A)10天(B)20天(C)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D)機關長官
【評論內容】
(A)機要人員應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B)機要人員得由機關長官隨時免職
(D)機關長官離職時機要人員得不同時離職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A)。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B)。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D)。
(C)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無上限之規定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考試院)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評論主題】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下列何種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A)行為後之態度 (B)行為人之社交狀況(C)行為人之智商 (D)行為人之學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10 條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