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關於再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之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
(B)聲請再審議,得以言詞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C)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D)再審議之聲請,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8904
統計:A(6),B(277),C(18),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第 37 條移請或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用戶】LaLa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35條(移請或聲請審議之方法)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懲戒法修法 104年5月1日參曕 第64條

【用戶】LaLa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35條(移請或聲請審議之方法)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用戶】Sunny司法上榜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懲戒法修法 104年5月1日參曕 第64條

【用戶】NickXD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第 88 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用戶】LaLa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35條(移請或聲請審議之方法)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懲戒法修法 104年5月1日參曕 第64條

【用戶】NickXD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修改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第 88 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