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某甲於某年的二月就任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並依法於四月份申報財產;請問甲君於同年度內是否要再次為定期申報?
(A)已逾6個月仍應申報
(B)應補申報五月至十二月
(C)補申報薪資所得即可
(D)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4595
統計:A(41),B(43),C(21),D(5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用户評論

【用戶】Pedro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用戶】Tz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應於就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職申報者,免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用戶】Pedro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用戶】Tz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應於就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職申報者,免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用戶】Pedro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用戶】Tz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應於就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職申報者,免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