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Wen Chen】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Jamie Lee】評論
信託人原來也是
【登】評論
堂兄弟是屬於旁系四親等的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