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Wen Ch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種關係人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父母(B)配偶(C)信託財產之受託人(D)堂兄弟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評論主題】34 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A)行政處分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時(B)行政機關裁罰時(C)當事人申請時 (D)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侵害著作權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僅有行政罰,而無刑罰(B)不處罰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但得要求侵害行為人登報道歉(C)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D)即使

【評論內容】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種關係人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父母(B)配偶(C)信託財產之受託人(D)堂兄弟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評論主題】10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A)職務說明書(B)職系說明書(C)職等說明書(D)職等標準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

【評論主題】34 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A)行政處分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時(B)行政機關裁罰時(C)當事人申請時 (D)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某縣政府辦理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違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請問應由下列何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B). 內政部(C). 行政院(D). 臺灣省政府

【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侵害著作權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僅有行政罰,而無刑罰(B)不處罰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但得要求侵害行為人登報道歉(C)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D)即使

【評論內容】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種關係人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父母(B)配偶(C)信託財產之受託人(D)堂兄弟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評論主題】10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之為:(A)職務說明書(B)職系說明書(C)職等說明書(D)職等標準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34 在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舉行聽證?(A)行政處分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時(B)行政機關裁罰時(C)當事人申請時 (D)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評論主題】44 某縣政府辦理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違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請問應由下列何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B). 內政部(C). 行政院(D). 臺灣省政府

【評論內容】

地制法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侵害著作權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A)僅有行政罰,而無刑罰(B)不處罰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但得要求侵害行為人登報道歉(C)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D)即使

【評論內容】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41 號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在行政責任內部確保途徑當中,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控制的表現方式?(A)幕僚機關 (B)機關協調 (C)古典責任動線 (D)下級參與

【評論內容】

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1.行政控制 2.調查委員會 3.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1.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法制方法,它有多重表現方式:

(1)古典責任動線

(2)決策程序

(3)幕僚機關(4)機關協調

(5)上級監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是政策問題的重要特性之一?(A)人為性(artificiality) (B)動態性(dynamics)(C)客觀性(objectivity) (D)相依性(interdependence)

【評論內容】

政策問題之特性 :

1.互賴姓

2.主觀性

3.人為性

4.動態性

5.歷史性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不是策略性人力資源之特徵?(A) 有長遠的視野 (B) 充分認識外在環境的衝擊影響(C) 與整體企業策略和功能策略的整合 (D) 增加人力支出提升組織績效

【評論內容】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特徵:

1.充分認識外在環境的衝擊影響

2.充分認識勞力市場的競爭與動態的衝擊影響

3.有長遠的視野(3~5年)

4.注重選擇與決策的問題

5.考量所有人事,而非僅僅計時性或作業性的員工

6.與整體企業策略與功能策略的整合

【評論主題】18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B)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C)總統罷免案之提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D)副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評論主題】4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再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有再審議事由時,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B)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C)原移送機關移請再審議者

【評論內容】第 37 條移請或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第 38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議決更為議決。

【評論主題】41 公務員於離職後即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應受以下何種處分?(A)應受罰鍰處分(B)應受懲戒處分(C)應沒收其財產(D)應受刑事制裁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22-1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評論主題】40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代表官股之董事(B)公務員得經指派兼任他項公職(C)公務員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者,不得兼薪(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評論主題】35 下列關於試用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並經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定其成績(B)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C)試用成績

【評論內容】

第20條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27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除情形特殊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外,應於實際代理之日起多久期間內送請銓敘部審定?(A)1個月內(B)2個月內(C)3個月內(D)4個月內

【評論內容】第 24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評論主題】25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何者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A)教育人員(B)關務人員(C)醫事人員(D)公營事業人員

【評論內容】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並非對於懲戒案件得聲請再審議之事由?(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B)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C)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

【評論內容】第 33 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調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主管人員不得調任非主管人員(B)第十一職等人員得在各職系間予以調任(C)第八職等人員得在同職組各職系間予以調任(D)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

【評論內容】

第18條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評論主題】32.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政府實施補助款的理由?(A)解決地方政府間財政不平衡的現象(B)增加地方政府稅收之來源(C)鼓勵生產具外溢效果的公共財(D)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務

【評論內容】

實施補助款制度的理由:

1.鼓勵生產具有外溢效果的公共財

2.提供最基本水準的服務

3.解決州和地方政府間的財政部平衡現象

4.舒緩地方稅收的壓力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C)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D)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

【評論內容】第 33 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評論主題】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案件之證據不足時,應為下列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B)免議(C)不受理(D)免訴

【評論內容】第 24 條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評論主題】1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除委員須達法定人數出席外,尚須出席委員多少人之同意方得議決之?(A)三分之一以上(B)過半數(C)三分之二以上(D)四分之三以上

【評論內容】第 27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達過半數為止。

【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現懲戒案件之同一行為,已受該會之懲戒處分者,應為下列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B)免議(C)不受理(D)免訴

【評論內容】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評論主題】34.承上題,氮原子的質子數= __________  。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二十八條(參加訴願)

Ⅰ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Ⅱ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