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We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用戶】陳玉*: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C)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B.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