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區別?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此種處分,可分為懲戒與懲處(考績處分)。前者係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處分,後者係違反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處分,其區別如下:1處分機關:懲戒之機關原則上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之機關則為公務員服務之機關。2處分事由:公務員受懲戒之原因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員受懲處之原因,法律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差異,但免職及記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或主管機關定。3處分種類: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處之種類則分為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4處分程序:除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關於公務員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採吸收主義,只科處刑罰 (B) 採併罰主義,刑罰與懲戒罰可併罰(C) 在處罰程序上,採「刑先懲後」原則 (D) 在處罰程序上,採「懲先刑後」原則 ~解析 :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處分」( 司法懲戒 ) 與「懲處處分 ( 行政懲處 、行政處分、考績處分 )」之「區別」: 一、「懲戒」與「懲處」之「意義」:(一)「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廣義」來說二者均具有「刑罰」的「屬性」、「性質」】。(二)「懲戒」與「懲處」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