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釋字308號:公立學校教師非公服法上之公務員。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abby】評論
所以民選地方首長是?他不政務官嗎?
【Li Wan-Yu】評論
請見地方制度法第84條
【Cintiq】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