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A)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B)民選地方政府首長
(C)法官
(D)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7393
統計:A(231),B(79),C(20),D(36),E(0)

用户評論

Js Huang】評論

釋字308號:公立學校教師非公服法上之公務員。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abby】評論

所以民選地方首長是?他不政務官嗎?

Li Wan-Yu】評論

請見地方制度法第84條

Cintiq】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