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華】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 撤職.二 休職.三 降級.四 減俸.五 記過.六 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申主管長官行之.
【登】評論
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