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何者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A)教育人員
(B)關務人員
(C)醫事人員
(D)公營事業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105
統計:A(33),B(225),C(12),D(62),E(0)

用户評論

Kai-Wen Chen】評論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