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官、職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B)官等分同委任、委任、薦任、簡任
(C)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D)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9806
統計:A(2),B(484),C(14),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起身放炮條款、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