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Wen Chen】評論
訴願法第二十八條(參加訴願)Ⅰ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Ⅱ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