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
【Aimee Kung】評論
(D)政府資訊中若一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為保持機密,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Jia En Han】評論
其他部分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