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特定人之聲請,而為:
(A)保護措施
(B)即時強制
(C)監護宣告
(D)輔助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3157
統計:A(84),B(30),C(1512),D(30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擇之債、法律行為、單獨行為

用户評論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用戶】uuuu789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監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n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輔助: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n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n不足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用戶】uuuu789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監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n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輔助: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n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n不足者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相關人士或有關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有關受監護宣告者所為的法律行為,下列何者具有法律效力? (A) 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 (B)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 (C) 事先得到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D)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I.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II.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III. ...

【用戶】coffee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不足->輔助不能->監護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即時強制(X)(C)監護宣告(X)(D)輔助宣告(O)民法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 15-1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用戶】張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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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I.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II.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III. ...

【用戶】coffee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不足->輔助不能->監護

【用戶】Kai-We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用戶】Kai-We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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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X)(B)★★★★(☆)(☆)...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保護措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I.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II.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III. ...

【用戶】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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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不足->輔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