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9 號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作成解釋,依其內容,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無違憲法原則 (B)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C)對改造後不具殺傷力之瓦斯槍、空氣槍施以刑罰處罰,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D)經改造之瓦斯槍、空氣槍屬於容易取得之休閒娛樂商品,對於較輕微個案是否應予處罰,主管機關應在兩年內做成檢討公職◆憲法- 103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3年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15047答案:B這號釋字的重點是該條文違憲的原因是不論情節輕重都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9 號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作成解釋,依其內容,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無違憲法原則 (B)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C)對改造後不具殺傷力之瓦斯槍、空氣槍施以刑罰處罰,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D)經改造之瓦斯槍、空氣槍屬於容易取得之休閒娛樂商品,對於較輕微個案是否應予處罰,主管機關應在兩年內做成檢討公職◆憲法- 103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3年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15047答案:B這號釋字的重點是該條文違憲的原因是不論情節輕重都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69號解釋解釋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669號解釋解釋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