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刑法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B)褫奪公權者,不得為公務員,但可參選民意代表
(C)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
(D)褫奪公權之性質為從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4209
統計:A(206),B(8005),C(132),D(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立法院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只能投票, 不能參選

【用戶】littleflower3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 自己做了一下整理! ( 有錯,請指正 謝謝 ^O^~ )《刑法》§ 36 : ( 褫奪公權的內容 )-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摘要】▲[ 褫奪公權 ]  is 是 "褫奪" - 1. 【當公務員(=應考)】2. 【當候選人(=被選舉)】。*** 保留了 (1)選他人 (2) 罷免 (3) 創制 (4) 複決 這4項權利! 依然在~                     ( 也就是說: 尚保有【投票權】就對啦!!! (*´▽`*))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只能投票,.....

【用戶】荳芽菜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從刑:本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

【用戶】千夏-人事行政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36條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B)褫奪公權者,不得為公務員,但可參選民意代表 → 亦不得《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第2項:「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C)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第3項:「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D)褫奪公權之性質為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第1項:「從刑為褫奪公權。」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