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設臺北市政府擬訂「臺北市商業區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反營業時間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令歇業。本項自治條例經臺北市議會通過後,須報下列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經濟部
(D)法務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1185
統計:A(4771),B(583),C(244),D(1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全民健康保險審議、自治條例、法規定有施行期限,其效力之延長

用户評論

柳丁柳丁】評論

地方制度法26條第4項前段: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蘇同學】評論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而已哦

我是小安】評論

自治條例:直轄市 其餘的 轉一下 再到行政院~

fofx】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hchungw】評論

自治條例例題:Q.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Q.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稱為:(A)自治準則(B)自治規程(C)自治規則(D)自治條例 .Q.31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D)直轄市之...

部梓熙】評論

此題已刪除喔!資料來源: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