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國家賠償,其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及第 6 條之規定,除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尚有民法及其他特別法;至於其適用之順序,則為何?
(A)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特別法
(B)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國家賠償法,最後適用民法
(C)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再適用特別法,最後適用民法
(D)先適用特別法,再適用民法,最後適用國家賠償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5546
統計:A(85),B(1822),C(297),D(1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

用户評論

許雅玲】評論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另外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所以順序為特別法,國家賠償法,民法。

米雪兒】評論

特別>國賠>民法

Dickie Lin】評論

特別的國民

最佳姐】評論

第 6 條 (特別法)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coffee】評論

特別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