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雅玲】評論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另外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所以順序為特別法,國家賠償法,民法。
【米雪兒】評論
特別>國賠>民法
【Dickie Lin】評論
特別的國民
【最佳姐】評論
第 6 條 (特別法)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coffee】評論
特別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