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a Cai】評論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ence Yen】評論
民法第 1059 條
【kondatsu】評論
真的有這樣規定!!!!
【雷文翔】評論
紀錄一下2021/3/17~18鮭魚之亂,讓大眾知道改名字的次數,以及姓氏不能取鮭魚(若父母雙方沒約定就抽籤決定囉)依104年5月20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依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