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而不得任意修改者?
(A)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B)行政國原則
(C)國民主權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1198
統計:A(445),B(4263),C(401),D(3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NO.499、比例原則、釋字第 626 號

用户評論

Si-Yu Lai】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ariel0216】評論

行政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係指國家的運作皆須依照法律為之,國家的行政必須依客觀並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為其統治權行使之基礎,所遵守的法律應符合公平、正義之法律,即實質意義的法律。

賴為智】評論

好險是現在眼殘...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評論

每次練習法緒都是訓練眼力

Wel Zhi Lai】評論

好險是現在眼殘...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評論

每次練習法緒都是訓練眼力

張懷安】評論

釋字第499號解釋解釋文第2段:「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選項(B)]、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選項(C)]、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選項(A)]、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選項(D)],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參考資料...

完成夢想】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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