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障的意旨?
(A) 合乎,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 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C) 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不得裁罰
(D) 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 2000 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7603
統計:A(90),B(922),C(186),D(61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三道關卡、比例原則、NO.499

用户評論

Kai-Wen Chen】評論

釋字第 641 號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