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對懲戒處分得聲請再審議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B)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C)原議決所憑之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D)原議決所憑之證言,證明其為虛偽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7737
統計:A(10),B(17),C(618),D(3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再審議 34、再審議

用户評論

【用戶】Sonia Li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是刑事裁判

【用戶】Kai-Wen Che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用戶】劉小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此題已刪除解答(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