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2項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