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Anne】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二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龜龜】評論
有關公務員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那一項錯誤? (A) 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上 ~正確。(B) 此項處分政務官不適用 ~正確。(C)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正確。(D) 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錯誤。 ANS :(D)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1.「6個月」以上。2. 自「復職之日」起 :(1)「2年內」不得「晉敘」。※「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2)「2年內」不得「升職」。※「升職」就是「調任次一...
【NickXD1】評論
有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A)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C)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D)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略)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