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下列何種情形下,考績委員會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A)擬予考績列丙等
(B)擬予一次記二大過
(C)擬予考績列乙等
(D)擬予一次記一大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9732
統計:A(13),B(454),C(4),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消極資格、公務人員考績法、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