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法規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劉小玲】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godislove825】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