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S Ya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用戶】劉小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已修法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96年第35題)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