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S Ya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用戶】小嫩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