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自九十五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間,自任會首,在其南投縣住處,分別招攬十二個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九十六年間,在其住宅,於標單上偽造會員甲、乙、丙、丁之姓名,擅以三千三百元、二千元、四千二百元、四千元不等之金額,標取會款,致生損害於甲、乙、丙、丁等四人及其他活會會員,並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以為係該四人得標,而付出會金,計詐得約一百多萬元等情。法院審理時認被告並未偽造甲、乙、丙、丁四人之標單標取會款,反而係於同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以上述金額偽造戊、己、庚、辛之標單,冒標會款,則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0365
統計:A(4),B(9),C(268),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YS Ya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