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YaNg】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4)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Yiting Hsu】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者,應先予撤職。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黃蔚婷】評論
在服務法上用詞是"先予撤職" 但司法院院解為"先予撤職=先予停職" 這還真令人頭痛! (選擇題 請照 法內用字 背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