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行政罰原則上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係源自下列何者之決定?
(A)行政法院判例
(B)行政機關函釋
(C)最高法院判例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633
統計:A(106),B(171),C(80),D(1186),E(0)

用户評論

YT】評論

釋字275號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Carol】評論

請問是哪一號解釋呢?

Andy哥】評論

是釋字275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