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第 35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 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n4687102】評論
法條位置變了,如下:第 34 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 9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公平交易法事業行為罰鍰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