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社會交流:(一)探親。(二)團聚。(三)奔喪。(四)探視。二、專業交流:(一)宗教教義研修。(二)教育講學。(三)投資經營管理。(四)科技研究。(五)藝文傳習。(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七)駐點服務。(八)研修生。(九)短期專業交流。三、商務活動交流:(一)演講。(二)商務研習。(三)履約活動。(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四、醫療服務交流:(一)就醫。(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