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不點】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雷慕莎】評論
大大:請更正選項數字排版(A)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如擔任義務役軍官及士官,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A)10 年 1 (B) 5 年 20 (C) 年 (D)25 年修改成為3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如擔任義務役軍官及士官,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A)10 年 (B) 15 年 (C) 20年 (D)25 年